阅读本承运条件时,请注意以下定义:
“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和“我方”是指位于瑞士巴塞尔的瑞士国际航空公司。
“您”、“您的”和“您自己”是指除机组人员外,根据机票乘坐飞机的任何人(另请参见“旅客”定义)。
“公约”是指以下任何适用的法律依据:
- 于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承运某些规则的公约》;
- 于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 由《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 1 号》(1975) 修订的《华沙公约》;
- 在海牙以及由《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 2 号》(1975) 修订的《华沙公约》;
- 《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1961);
- 于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承运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为《蒙特利尔公约》)。
“联程航班机票”是指与另一张机票联合签发的印有您姓名的机票。这些机票共同构成一份承运合同。
“托运行李”是指由我方保管的行李,我方将为此出具行李托管证。
“授权代理”是指我方授权代表我方销售航空公司机票的销售代理。
“票联”是指纸质乘机联或电子联,赋予票联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搭乘特定航班的权利。
“指定代码”是指代表特定航空公司的缩写。
“电子联”是指在我方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联或其他有价凭证。
“电子机票”是指由我方或我方代理机构出具的航班飞行计划确认、电子联以及适用情况下的登机牌。
“乘机联”是指机票中标明“有效通行”(good for passage) 字样的部分,或者在电子机票中指电子联,表示您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旅客”是指除机组人员外,根据机票乘坐飞机的任何人(另请参见“您”、“您的”和“您自己”的定义)。
“旅客联”或“旅客收据”是指由我方或我方代理机构签发的机票中标明“旅客联”或“旅客收据”的部分,并且最终由您保管。
“航班飞行计划确认”是指我方为使用电子机票旅行的旅客签发的凭证。上面载明了旅客的姓名、航班信息和相应告示。
“机票”是指“机票和行李托管证”或标有相关目的地的电子机票;我方或我方代理机构可同时签发两者,其中包含合同条件及告示。
“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携带的个人物品。如无特别说明,“行李”一词包含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行李牌”是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文件。
“行李托管证”是指机票中涉及托运行李承运的部分。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人都无法产生影响的不可预见的异常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其后果也无法预防。
“汉莎航空集团公司”包括奥地利航空、欧洲之翼、德国之翼、布鲁塞尔航空、雪绒花航空、瑞士国际航空公司和 Miles & More GmbH。
“值机截止时间”是指我方指定的截止时间,您必须在此之前完成值机手续和领取登机牌。
“手提行李”是指除托运行李之外的所有行李。
“旅客姓名记录 (PNR)”是指记录在我方电脑预订系统数据库中的与旅客有关的所有旅行信息,这些信息是我方在预订和订位过程中收集的。
“损害”包括由承运所导致或与此关联,或者因我方开展的其他服务而造成的旅客死亡、受伤或任何其他身体伤害;损失、部分损失、遭窃或其他损害。
“SDR”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定义的特殊提款权(截至本承运条件生效之时,1 SDR 约等于 2.00 瑞士法郎)。
“日”包括每周的七日。在报告损害时,发出损害通知的当日不计算在内。在确定机票的有效期时,出票日期和航班出发日期不计算在内。
“价目表”是指已发布的航班票价、费用和税费。其中可能包含航空公司相关和官方批准的承运条件(如有规定)。
“机票”是指“机票和行李托管证”或电子机票,由我方或我方代理机构签发,并包含合同条件、价目表、告示及票联。
“运输承运商”是指其指定代码显示在您的机票或联程航班机票上的其他(航空)运输承运商,即我方之外的运输承运商。
“约定经停地”是指除出发地和最终目的地外,机票或飞行计划上列出的、作为航班指定经停地的所有机场。
“合同条件”是指您的机票上载明的条件,或随机票或航班飞行计划确认提供的作为合同条件的条件,并指明本承运条件和其他告示是其组成部分。
“经停地”是指您的旅途中按飞行计划在某一地点的停留,位于您旅行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