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承运条件
阅读本承运条件时,请注意以下定义:
“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和“我方”是指位于瑞士巴塞尔的瑞士国际航空公司。
“您”、“您的”和“您自己”是指除机组人员外,根据机票乘坐飞机的任何人(另请参见“旅客”定义)。
“公约”是指以下任何适用的法律依据:
- 于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承运某些规则的公约》;
- 于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 由《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 1 号》(1975) 修订的《华沙公约》;
- 在海牙以及由《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 2 号》(1975) 修订的《华沙公约》;
- 《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1961);
- 于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承运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为《蒙特利尔公约》)。
“联程航班机票”是指与另一张机票联合签发的印有您姓名的机票。这些机票共同构成一份承运合同。
“托运行李”是指由我方保管的行李,我方将为此出具行李托管证。
“授权代理”是指我方授权代表我方销售航空公司机票的销售代理。
“票联”是指纸质乘机联或电子联,赋予票联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搭乘特定航班的权利。
“指定代码”是指代表特定航空公司的缩写。
“电子联”是指在我方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联或其他有价凭证。
“电子机票”是指由我方或我方代理机构出具的航班飞行计划确认、电子联以及适用情况下的登机牌。
“乘机联”是指机票中标明“有效通行”(good for passage) 字样的部分,或者在电子机票中指电子联,表示您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旅客”是指除机组人员外,根据机票乘坐飞机的任何人(另请参见“您”、“您的”和“您自己”的定义)。
“旅客联”或“旅客收据”是指由我方或我方代理机构签发的机票中标明“旅客联”或“旅客收据”的部分,并且最终由您保管。
“航班飞行计划确认”是指我方为使用电子机票旅行的旅客签发的凭证。上面载明了旅客的姓名、航班信息和相应告示。
“机票”是指“机票和行李托管证”或标有相关目的地的电子机票;我方或我方代理机构可同时签发两者,其中包含合同条件及告示。
“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携带的个人物品。如无特别说明,“行李”一词包含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行李牌”是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文件。
“行李托管证”是指机票中涉及托运行李承运的部分。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人都无法产生影响的不可预见的异常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其后果也无法预防。
“汉莎航空集团公司”包括奥地利航空、欧洲之翼、德国之翼、布鲁塞尔航空、雪绒花航空、瑞士国际航空公司和 Miles & More GmbH。
“值机截止时间”是指我方指定的截止时间,您必须在此之前完成值机手续和领取登机牌。
“手提行李”是指除托运行李之外的所有行李。
“旅客姓名记录 (PNR)”是指记录在我方电脑预订系统数据库中的与旅客有关的所有旅行信息,这些信息是我方在预订和订位过程中收集的。
“损害”包括由承运所导致或与此关联,或者因我方开展的其他服务而造成的旅客死亡、受伤或任何其他身体伤害;损失、部分损失、遭窃或其他损害。
“SDR”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定义的特殊提款权(截至本承运条件生效之时,1 SDR 约等于 2.00 瑞士法郎)。
“日”包括每周的七日。在报告损害时,发出损害通知的当日不计算在内。在确定机票的有效期时,出票日期和航班出发日期不计算在内。
“价目表”是指已发布的航班票价、费用和税费。其中可能包含航空公司相关和官方批准的承运条件(如有规定)。
“机票”是指“机票和行李托管证”或电子机票,由我方或我方代理机构签发,并包含合同条件、价目表、告示及票联。
“运输承运商”是指其指定代码显示在您的机票或联程航班机票上的其他(航空)运输承运商,即我方之外的运输承运商。
“约定经停地”是指除出发地和最终目的地外,机票或飞行计划上列出的、作为航班指定经停地的所有机场。
“合同条件”是指您的机票上载明的条件,或随机票或航班飞行计划确认提供的作为合同条件的条件,并指明本承运条件和其他告示是其组成部分。
“经停地”是指您的旅途中按飞行计划在某一地点的停留,位于您旅行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
2.1 总则
除非第 2.2、2.4 和 2.5 条另有规定,否则我们的承运条件仅适用于在航班或航段机票中列明我们名称或指定代码的航班或航段。
2.2 包机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承运,本承运条件仅适用于以引用或其他方式将其加入机票或包机协议中的情形。
2.3 代码共享
我们与其他承运商合作运营某些航班。这些航班即“代码共享”航班。这些航班可能由其他承运商使用自己的指定代码、第三方承运商代码或我们的指定代码运营。如果您预订我们的航班,且我们的名称或指定代码在机票上注明为承运商,该航班仍有可能由任一代码共享合作伙伴运营。如果您预订的是代码共享航班,我们将在预订过程中告知您运营承运商。
2.4 联合运输
我们与其他公路和铁路运输公司合作提供某些路线的运输服务。
在这些情况下,地面交通的承运条件以各公司的承运条件为准。
2.5 法律的优先适用
除非本承运条件与我们的价目表或适用法律冲突,否则将适用本承运条件,在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该等价目表或法律。
如果本承运条件中的任何条款在适用的法律下无效,则其他条款仍将有效。
2.6 承运条件的优先顺序
除非本文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承运条件应优先于我们为客运活动发布的任何其他规定。
3.1 一般条款和条件
3.1.1 我们只为机票上列有其姓名的旅客提供承运服务。您可能需要出示相应的身份证明。
3.1.2 机票不可转让。只有您本人可以使用机票搭乘相关航班。
3.1.3 某些机票以折扣票价出售,该机票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可退款。
3.1.4 如果您持有的不可退款机票(第 3.1.3 条)完全未使用,而您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出行,我们将为您发放未来航班的机票代金券。机票代金券与航班票价一致,不可退款。但我们会扣除合理的手续费。作为前提,您必须告知无法搭乘航班的原因,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据。
3.1.5 机票由始至终都是出票承运商的财产。
3.1.6 您必须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机票,否则无权乘机。此外,如果出示的机票是残损的,或者经过我们或我们授权代理以外的任何人更改,您亦无权乘机。对于电子机票,您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以您的姓名正式签发的有效电子机票,否则无权乘机。
3.1.7 您的机票和登机牌包含个人信息。您必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这些文件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请特别注意不要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这些文件。
3.2 有效期
3.2.1 机票的有效性可能因机票本身、本承运条件或其他适用的价目表而受到限制。如果未提供此类限制,则机票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或在机票注明的第一次出行日期起一年内有效,前提是第一次出行在出票日起一年内。
3.2.2 如果我们无法在您预订时予以确认,导致您无法在机票有效期内旅行,我们将延长机票的有效期。或者,您也有权按照第 10 条的规定申请退款。
3.2.3 如果行程开始后,您因病无法在机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我们将从您适宜旅行之日开始延长有效期,或者从该日后我们可以提供最早适宜航班之日开始延长有效期。延长期从行程恢复且最初支付的舱位有空位之时起生效。此类疾病必须以诊断书证明。如果机票中的其余乘机联(或者电子机票的电子联)涉及一次或多次中途停留,此类机票的有效期可从医疗证明所示日期起延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此类情况下,我们将同样延长您同行直系亲属的任何其他机票的有效期。
3.2.4 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我们将延长任何同行旅客的机票有效期,并免除此类机票的最短停留时间要求。如果旅客的直系亲属在旅途中死亡,我们同样将修改该旅客及其所有同行直系亲属的机票有效期。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求您提供有效的死亡证明。在所有此类情况下,此类机票有效期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自死亡日期起四十五 (45) 日。
3.3 票联顺序和使用
3.3.1 您的机票仅适用于票面所示运输,从出发地途经任何约定经停地,到达最终目的地。您支付的票价视价目表而定,是与您达成的合同协议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该票价仅在您按预订顺序完整搭乘所有航班时才有效。否则,票价将按实际航线重新计算。此条件也适用于联运旅行(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和列车联运线路)。此条件不适用于居住在奥地利的消费者的航班:如果旅客没有搭乘所有单个航班,或者在其他旅行数据不变的情况下未按照票面预定顺序使用,那么我们将根据您更改的路线重新计算票价。如果您因不可抗力、疾病或您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无法完成所有单个航班,或者无法按照机票原定的航段顺序完成旅行,并且您在意识到这些情况后立即告知我们并提供相应证明,则不适用以上规定。
3.3.2如需更改运输的任何方面,您必须提前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计算新运输条件的票价,您可以选择接受新票价,或者保留票面所示的原运输条件。如需因不可抗力而更改运输的任何方面,您必须尽快与我们联系。随后,我们将根据最初商定的合同条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您送达下一个经停地或最终目的地。
3.3.3如果您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更改运输,我们将根据实际旅程计算正确的费用。随后,您必须支付已支付票价与修改后的运输所对应的总票价之间的任何差价。但请注意,任何未使用的票联都将失效。
3.3.4请注意,尽管修改部分运输不会导致票价变化,但其他更改可能导致票价更高,例如改变出发地(不搭乘第一航段)或航程。此外,部分票价仅适用于机票所示日期和航班:这些部分无法更改,或者只能在支付额外费用后更改。
3.3.5机票所含的每个乘机联,只能在注明的时间,用于已为其预订座位的航班和相应舱位。如果最初签发的机票没有指定座位预订,则可以稍后预订座位,具体取决于相关价目表和所需航班的座位供应情况。
3.3.6请注意,如果您未搭乘航班,也没有提前通知我们,则我们可能会取消您返程或续程航班的任何预订。
3.4 中断行程
您只能中断飞往飞行计划中确定的经停地的行程,并且必须在航班起飞前就此与我们达成一致,并在机票上反映这一情况。
如果您持有标准票价机票,则可以在机票有效期内,安排中断飞往任何飞行计划确定的经停地的行程,前提是当地法规和我们的飞行计划允许。
如果您持有特价机票,则可能适用某些限制或排除经停地的限制条件。
3.5 承运商的名称与地址
在机票上,我们的名称可能缩写为指定代码(或其他形式)。我们的地址请参见本承运条件。
4.1 票价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票价仅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服务。票价不包含机场之间,或者机场和城市航站楼之间的地面交通服务。如果您更改行程或出行日期,可能因此而影响支付的票价。
4.2 税款、收费和费用
您需要支付政府、其他主管机关或者机场经营人收取的适用税款、收费和费用。在您购买机票时,我们将告知您未包括在票价中的任何税款、收费和费用,多数通常会在机票上分别列明。航空旅行征收的税款、收费和费用不断变化,可在机票签发后征收。如果机票上显示的税款、收费或费用之后有所增加,您仍有义务支付。如果我们在签发机票后须收取新的税款、收费或费用,您也有义务支付。同样,如果您在机票出票时向我们支付的任何税款、收费或费用被取消或减少,且收取这些税款、收费或费用的主管机关或实体向我们退还相应款项,则您有权申请退款。
4.3 货币
所有票价、税款、收费和费用应使用出票国的货币支付,除非我们或授权代理在付款时或付款前指定了其他货币(例如,由于当地货币无法换算)。我们有权决定接受其他货币的付款。
4.4 额外手续费 (OPC)
当您使用信用卡作为支付方式时,如果售票所在国家/地区允许,则瑞航可能对机票收取额外手续费。
5.1 预订要求
5.1.1 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记录您的预订情况。我们将应要求提供书面确认。
5.1.2 某些价目表含有限制或不允许您更改或取消预订的条件。
5.2 付款截止日期
如果您未在相应的购票时限内支付票款,我们有权取消您的预订。
5.3 个人数据
5.3.1 您了解,我们将接收您的个人数据,用于预订、购买机票和您选择的其他服务,以及为移民和入境手续提供便利。对于这些目的,您授权我们保留并使用此类数据,将其传输至我们的办事处、授权代理、主管机关、其他承运商或者上述服务的提供商。
5.3.2如果您的行为对其他旅客造成损害或伤害,我们也可能将您的姓名和地址提供给第三方。
我们保留验证付款交易的权利,以防止欺诈和其他不当使用。为此,我们使用内部和外部信息来源。出于这一目的,我们还使用独特的可识别技术功能。如果怀疑和/或检测到欺诈活动,我们还保留与汉莎航空集团其他子公司共享相关信息(包括个人数据)的权利,这些子公司也可能出于自己的目的验证数据。
5.3.3 您知道,出于安全和移民目的,某些国家/地区的主管机关要求访问与往返这些国家/地区的旅程相关的旅客旅行数据。您授权我们将旅客预检信息 (API) 数据传输给国内和国外主管机关。API 数据是指旅行证件(护照、身份证、签证)上的数据。例如,法律规定,所有前往美国、加拿大、英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的旅行,都必须传输此类数据。此外,我们有义务向国外主管机关传达我们在旅客姓名记录 (PNR) 中存储的旅客数据,特别是您的全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有关您预订和旅行同伴预订的信息(例如预订日期、行程、付款信息、常旅客信息以及有关预订更改历史记录的信息)。我们将根据相应的协议(例如与美国和加拿大达成的协议),将该 PNR 数据传输给相关的瑞士和国外主管机关。此外,某些国家/地区(例如美国和俄罗斯)的主管机关还要求飞越其领土的航班传输 API 数据。您授权我们在此类情况下传输 API 数据。
5.3.4 根据美国法律,当您预订瑞士与美国之间的航班时,美国边境主管机关(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会接收您的这些个人信息和旅行相关信息。美国主管机关在数据使用方面向瑞士提供了与其向欧盟提供的相同保证;他们只会将这些信息用于打击恐怖主义和其他严重的跨境刑事犯罪。这些数据至少将保留三年六个月,并可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主管机关共享。有关外国主管机关使用您的数据和保护措施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
5.3.5 在所有其他方面应适用我们隐私政策的规定。
5.4 旅客座位
5.4.1 您可以付费预先预订座位:如果您付费预先预订座位,则有权选择特定座位类型(标准座位、首选座位、腿部活动空间更大的座位或 Privacy seat(私密座位))。对于洲际航班,我们可以保证分配的座位特征:靠窗座位、过道座位或中间座位。如果我们因航班取消而为您重新预订航班(免费升舱除外)或者由于营运、安全、安保或其他原因而更改航班,我们会向您退还无法提供的预订座位类型的预订费。如果您取消或重新预订了机票,则无法退还座位预订费。
5.4.2 免费预订:如果您免费预先预订座位,我们将竭力满足您的愿望。但是,我们无法保证您获得任何特定旅客座位。视票价而定,更改分配的旅客座位可能需要收费。我们有权更改分配的旅客座位,即使已登机也不例外。这有时是出于航班运行或安全的需要。
5.5 重新确认预订
5.5.1 续程或返程预订可能需要在特定时间限制内重新确认。我们会通知您何时需要重新确认,以及如何完成重新确认。如果您未完成重新确认,我们可能会取消续程或返程预订。但是,如果您告知我们仍然需要出行,我们将恢复您的预订,并在航班仍有余位的情况下为您提供运输服务。如果航班已没有余位,我们将竭力将您送达下一个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
5.5.2 我们建议您了解与您的旅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承运商的重新确认要求。您需要向相应航班机票上显示其代码的承运商重新确认预订。
5.6 取消续程预订
请注意,如果您未搭乘航班,也没有提前通知我们,则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返程或续程预订。但是,如果您提前告知我们无需搭乘相关初始航班,则我们不会取消任何后续航班预订。
6.1 办理值机手续的截止时间因机场而异。如果您能预留足够的时间办理值机手续,您的旅行将会更加顺利。如果您在规定的办理值机手续截止时间之后抵达,我们有权取消您的预订。如果您搭乘的第一个航班是我们的航班,我方或授权代理将通知您办理值机手续的时间。您必须自行了解旅行期间所有后续航班的相应值机手续办理时间。我司航班的值机手续办理时间会在我们的飞行计划中显示,或者由我们的授权代理通知您。
6.2 您最迟必须在我们为您办理值机手续时指明的时间到达登机口。
6.3 如果您没有按时到达登机口,我们可以取消您的预留座位。
6.4 我们不承担因您未遵守本条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7.1 拒绝承运的权利
7.1.1 根据我们的合理判断,如果我们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自特定之日起不会运载您,那么我们可拒绝向您或您的行李提供运载服务。在这些情况下,您有权要求退款。
7.1.2 如果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我们亦可根据合理判断,拒绝向您或您的行李提供运载服务:
- 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定,有必要采取此措施。
- 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可能会威胁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的健康、安全或者福祉。
- 您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您可能对您本人、旅客、机组人员或财物造成危险或危害。
- 您在先前航班上有过不良行为,并且我们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仍可能再次发生。
- 您拒绝接受安检。
- 您未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收费或费用;或者由于当前的防欺诈程序,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选择发票支付作为付款方式,您不会付款。
- 您无法出具有效旅行证件,可能试图入境您只持有中转签证或没有相应有效旅行证件的国家/地区。这还包括我们认为您可能在飞行过程中毁坏旅行证件,或者在有要求时拒绝将旅行证件交给航班机组人员的情况。
- 您出示的机票来源于非法渠道、购自我们或授权代理之外的实体、已挂失或失窃,或者是伪造的机票。这还包括您无法证明自己就是机票上载明姓名的人士的情况
- 您未能遵守上文第 3.3 条有关票联顺序和使用的要求,或者您出示的机票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之外的其他方出具或更改;或者机票残缺
- 您没有遵守我们的安全或安保指示
7.2 特殊帮助
独自搭机儿童、残障旅客、孕妇、患病者或其他需要特殊帮助的人员,需要事先与我们商定后方可乘机。对于在预订之时向我们提出任何特殊要求的残障旅客,一旦我们同意承运,之后便不会基于这种残障情况或特殊要求而拒绝承运。
7.3 儿童
7.3.1 年龄不满五周岁的儿童,在乘机时必须由已年满 18 周岁的成人陪同。若陪同人员为相关儿童的哥哥或姐姐,则必须年满 16 周岁。每名两岁以下的儿童必须由至少一名成人陪同才可出行。
7.3.2 5-11 岁儿童独自搭乘飞机时,必须经过我们的许可。他们必须登记为“独自搭机未成年人”。他们的运载受销售办事处的特殊规定约束。独自搭机未成年人必须支付额外费用方可乘机。
8.1 免费行李限额
您有权免费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具体取决于所购机票及其条件和限制。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可应要求提供该等条件和限制,您的机票上也将显示相应信息。
8.2 超重行李
您需要为超重行李的运输支付额外费用。我们可应要求提供相关费率。如果您计划运输超过 100 千克(重量限额)或超过 4 件(件数限额)的超重行李和/或大件物品(如自行车或轮椅),请提前告知我们。否则,我们有权拒绝承运超重行李和/或大件物品。您至少需要在办理值机手续前 24 小时,为超重行李办理空运手续。
8.3 无法作为行李的物品
8.3.1 以下物品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 可能危及飞机、机上人员或财物安全的物品,包括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和我们自己的规定(我们可应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中指定的物品。
- 出境国或入境国的适用法律法规禁止承运的物品。
- 我们基于以下原因认为不适合承运的物品:物品具有危险性、不安全性,或出于其重量、尺寸、形状或者性质而无法运输,易腐烂,或者对执飞机型而言属于易碎物品。您可向我们索取有关不可接受物品的信息。
8.3.2 枪支和弹药不得作为行李承运,但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除外。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弹药、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裹。弹药的承运应遵守上文第 8.3.1a) 条指定的 ICAO 和 IATA 规定。
8.3.3 古董枪支、剑、刀等武器由我们决定是否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这些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8.3.4 您的托运行李不得包含任何金钱、药品、钥匙、珠宝、贵金属、电脑、个人电子设备、可转让票据、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务文件、护照、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样品。
8.3.5 如果您违反禁运规定,在行李中携带第 8.3.1 条、第 8.3.2 条和第 8.3.4 条指定的任何物品,则我们对此类物品的丢失或损坏概不负责。
8.3.6 从陌生人处收到的任何包裹或物品,请勿随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带上飞机。切勿同意为陌生人运输物品。
8.4 拒绝承运的权利
8.4.1 在遵守上文第 8.3.2 条和第 8.3.3 条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将拒绝将第 8.3 条所述物品作为行李运输。在发现此类物品后,我们可拒绝继续承运。
8.4.2 行李应适当和妥善打包装入合适的容器,否则我们可自行决定拒绝承运。您可向我们索取有关不接受承运的包装和容器的信息。
8.5 搜查权
鉴于安全和安保的考虑,我们会请求您允许我们对您本人进行搜查和扫描以及对您的行李进行搜查、扫描或 X 光检查。我们也可能会在您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您的行李进行搜查和 X 光检查。这些活动旨在确定您是否携带或您的行李中是否含有第 8.3.1 条禁止的物品,或者根据第 8.3.2 条或第 8.3.3 条未告知我们的枪支、弹药或武器。如果您不愿意服从此要求,我们可能会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搜查、扫描或 X 光检查导致您受伤或您的行李损坏,我们无需对此承担责任,除非伤害或损坏是由我们的重大过失造成的。
8.6 托运行李
8.6.1 您将托运行李交给我们后,我们即对该行李负责。我们将对您托运的每件行李发放行李牌。您打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上飞机的行李,以及我们要求您在登机时交给我们放置在货舱的行李,将被视为您的行李托管证所涵盖的托运行李。
8.6.2 所有托运行李必须带有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
8.6.3 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您同机承运,除非是出于安全、安保或飞行计划原因而由其他航班承运。如果您的托运行李位于随后的航班中,我们会将其交付给您,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您必须前往办理相应清关手续。
8.7 非托运行李
8.7.1 我们可能指定随身行李的最大尺寸和/或最大重量。如果我们未作限定,则您带入机舱的所有行李都必须能够置于您的前排座位之下,或者客舱的封闭式行李柜内。如果行李无法以上述方式放置、超重或者可能引发危险,您需要将其交给我们保管并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8.7.2 如果您的物品不适宜在飞机货舱内承运(例如精致的乐器),并且不符合上文第 8.7.1 条的规定,您须事先通知我们并得到我们的许可后,才能将其带入客舱。您可能需要为此项服务支付额外费用。
8.8 领取和交付托运行李
8.8.1 受上文第 8.6.3 条约束,您必须在目的地或经停地尽快领取托运行李。如果您未在合理时间内领取托运行李,我们可能收取保管费用。如果您未在三 (3) 个月内领取托运行李,我们可能会自行处理该行李,无需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8.8.2 托运行李只能交给持有相关行李托管证和行李牌的旅客。
8.8.3 如果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旅客无法出示行李托管证且无法通过行李牌辨认行李,只有该旅客提供我们认可的相关证明后,我们才会向其交付该托运行李。
8.9 宠物和协助犬
动物运输应遵守以下条件:
8.9.1 对于未能履行此义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您的同行动物造成的所有损害,您应承担所有责任;除非损害是因我们的重大过失或不当意图造成,否则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8.9.2 我们接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动物,连同其容器和食物,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限额内。必须将其作为超重行李运输,您必须支付相应费用。
8.9.3. 旅客可以免费携带所需的经认可的协助犬,我们将尽可能让旅客将协助犬带入客舱;请参阅第 8.9.5 条。
8.9.4. 在往返美国的航班上,瑞航保证遵守《美国联邦法规》第 14 编第 382 部分的规定范围,以及其他要求为残疾人士免费运输协助动物的法律要求,前提是残疾旅客需要动物协助其开展工作或提供便利。承运所需满足的条件可供检索。瑞航仅接受将犬只作为协助动物运输。携带协助犬出行的残疾旅客需对协助犬的安全、健康、福祉和行为负全部责任。这也适用于在机上或在登机区域,协助犬与其他旅客及机组成员间的互动。携带协助犬出行的残疾旅客,需全权负责遵守协助犬出发/目的国家、州或地区和/或旅客中转目的地适用的所有州法律、法规和要求。尤其包括必要的健康证明、许可证及疫苗接种要求。旅客还有责任承担因未遵守此类法律法规而产生的费用或后果,包括协助犬抵达后的检疫要求。
8.9.5. 请注意,为确保航班安全顺畅,您的动物必须训练有素,在公共环境中行为得当。为使动物与您一起进入客舱,动物必须服从您的指令且行为得当。如果您的动物行为不当,您需要在运输中为其戴上口套,将其随货舱运输(如果有运输容器),否则我们或将拒绝承运。
随客舱运输的动物(包括适用时的运输容器)必须安置在您座位的脚部空间,并在整个航班时段内恰当固定。
9.1 飞行计划
9.1.1 飞行计划上显示的航班时间可能会在公布之日和实际出行之日之间有所变动。我们无法向您担保这些航班时间,且这些航班时间不构成您与我们签订的合同协议的一部分。
9.1.2 在接受您的预订之前,我们将告知您当时有效的预定航班时间,并在您的机票上列明。但是,机票签发后,我们有可能需要更改预定航班时间。如果您向我们提供了您的联系地址,我们将尽力通知您航班时刻的任何变更。在您购买机票之后,如果我们对预定航班时间做出重大变更而您不能接受新时间,并且我们无法为您预订您接受的替代航班,您有权按照下文第 10.2 条的规定获得退款。
9.2 取消、改航和延误
9.2.1 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您和您的行李准时抵达目的地。为避免航班取消,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将安排其他承运商和/或飞机代表我们运营航班。
9.2.2 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飞行计划飞行、未能在您的最终目的地或中转目的地降落,或者导致您错过已确认预订的联程航班,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一选项。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
- 您可以搭乘我们其他有余位的预定航班,无需额外付费,如果必要,我们将延长您机票的有效期;或者
- 我们将退还您未使用的航段的费用;或者
- 我们将根据下文第 10.2 条退还相应票价;或者
- 如果我们无法通过自己的服务,在合理时段内将您送往机票上显示的目的地,并且您不愿意退款,我们可能使用由我们选择的其他承运商将您送往目的地
9.2.3 如果发生第 9.2.1 条指定的任何事件,则第 9.2.2 条所述的选项是您唯一可用的排他性选项。我们对您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公约的规定仍然有效。
9.2.4 如果我们由于超售而无法为您已确认预订的航班提供座位,则将根据适用法律和我们自己的拒绝登机规定(见第 16 条)提供拒绝登机赔偿。
10.1 总则
我们将根据适用的价目表规定,退还机票费用或任何未使用的乘机联费用,具体如下:
10.1.1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否则我们有权向机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或者机票付款人退款,前提是机票付款人可以提供令人信服的付款证明。
10.1.2 如果机票付款人并非机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或者机票存在退款限制,则我们仅向机票付款人退款,或者根据机票付款人的指示退款。
10.1.3 对于通过信用卡支付的机票,退款金额将计入原始支付账户。退款金额根据本条的条款和条件确定,仅与机票显示的金额和货币相当。由于信用卡公司征收的转换费和杂费,计入信用卡持卡人账户的退款金额可能与退款机票原始支付金额不同。这些差价不构成退款接收方向我们提出索赔的理由。
10.2 自愿退款
10.2.1 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飞行计划飞行、未能在您的最终目的地或中转目的地降落,或者导致您错过已确认预订的联程航班,我们将为您退款。
10.2.2 如果您没有使用任何乘机联,我们将退还所支付的票价,包括所有税款、收费和费用。
10.2.3 如果使用了一张或多张乘机联,我们会至少退还已付票价与已使用旅行航段机票的适用价目表之间的差额。我们还将退还您为机票中尚未使用的航段所支付的所有税款、收费或费用。
10.3 自愿退款
如果根据机票上的适用价目表条件,您有权因第 10.2 条所述原因之外的原因获取退款,则退款将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0.3.1 如果未使用乘机联,我们会向您退还已付票价扣除取消费、服务费和 OPC(如适用)后的余额。
10.3.2 如果使用了一张或多张乘机联,我们会至少退还已付票价与已使用旅行航段机票的适用价目表之间的差额,并扣除取消费、服务费和 OPC(如适用)。未使用的机场税和政府税可退还,除非政府当局另有规定。
10.4 拒绝退款的权利
10.4.1 如果您在相关机票的有效期过后再申请退款,我们可以拒绝退款。
10.4.2 对于已作为离境证明向我们或主管机关出示的机票,我们不予退款。但如果您能够向我们证明您已被允许在该国/地区停留,或您将改乘其他承运商或其他交通方式离开该国/地区,则可以办理退款。
10.5 货币
我们保留使用与支付时相同的方式和货币进行退款的权利。
10.6 退款支付
退款只能由最初出票的航空公司或由其授权代理根据自身规定支付。
11.1 总则
如果我们认为您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飞机或者飞机上任何人或者财物的安全,或者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不遵守机组人员的任何指示,尤其是关于吸烟、酗酒或吸食毒品的指示,或者您的行为对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我们可以采取自认为合理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发生。我们可能要求您离开飞机,或者拒绝继续为您提供运输服务。我们也可以拘留或逮捕您。您可能因为机上行为而受到指控。
您不得饮用个人带到机上的任何酒精饮料。您也不得携带任何毒品登机或在机上吸食毒品。
所有瑞航航班均严禁吸烟。
11.2 电子设备
出于安全考虑,我们可能会禁止或限制在飞机上使用电子设备,尤其是手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 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传输设备、无线控制玩具和步话机。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11.3 佩戴口罩的义务
11.3.1. 视您的目的地规定而定,在转机及出发国家/地区,或在机组人员出于保护所有机上人员的目的而发出指令时,您必须在从登机直到下机全程佩戴遮住口鼻的口罩。
11.3.2. 12 岁以下儿童以及因健康原因明确无法佩戴口罩的旅客,不受此义务的约束。为此,请在预定起飞时间前 48 小时之内,提交最新的医疗证明。
11.3.3. 请参阅有关全脸口罩的常见问答,以进一步了解允许的口罩类型。
12.1 预订和其他服务:所有所示价格的标准服务均不含附加服务。附加服务可能需要额外收费。这些附加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任何相关的附加费用,可能因时间和销售渠道而发生变化。
12.2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了空运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或者我们签发了有关第三方运输或服务(空运之外)的票据或优惠券,比如酒店预订或汽车租赁,则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仅作为该第三方的代理行事,且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适用。
12.3 如果我们还为您提供地面交通服务,则您还需遵守其他有关地面交通运输的规定。我们可应要求提供此类规定。
13.1 总则
13.1.1 您有责任获取所有必要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您旅行期间所有出境、入境或过境国家/地区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指令。您也有责任确定旅行所需的入境文件。
13.1.2 如果旅客未取得必要的入境文件或签证,或者未遵守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指令,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 旅行证件
在旅行之前,您应出示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或指令所要求的所有入境、出境、健康和其他证件。我们有权制作和保留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或者以电子方式扫描这些证件。如果您不遵守以上规定或者您的旅行证件不符合要求,我们有权拒绝承运。
13.3 拒绝入境
如果您被拒绝进入某国家/地区,您有责任支付相关主管机关向我们收取的任何罚款或费用,以及将您送出该国/地区的费用。对于我们将您运至该拒绝入境地点的票款,我们不予退还。
13.4 旅客支付罚金和滞留费等费用的责任
如果您未能遵守任何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或指令,或者您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造成我们须按要求支付任何罚款或罚金,或者承担任何费用,您应在我们要求时,补偿我们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承担的任何费用。我们有权从您未使用的任何机票乘机联的票款或者我们欠您的款项中,扣除以上款项或费用。
13.5 海关检查
如有要求,您须到场接受海关或其他主管机关对您行李的检查。对于此种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因您未遵守这些要求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们不承担责任。
13.6 安检
您必须接受主管机关、机场工作人员、承运商或我们执行的任何安检。
13.7 电话销售
法国旅客可在 www.bloctel.gouv.fr 上,选择将自己的电话号码从电话簿中删除。我们不会将这些电话号码用于营销目的。
14.1 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运营从瑞士飞往欧盟成员国航班的航空公司,有义务将其旅客姓名记录 (PNR) 移交给这些国家的主管机关。该移交要求的依据是关于使用旅客姓名记录 (PNR) 数据来预防、侦查、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罪行和严重犯罪的第 2016/681 号欧盟指令 (www.eurlex.europa.eu),以及欧盟成员国相应的国家执行法,移交将根据《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
14.2 旅客姓名记录(PNR 数据)包含航空公司在旅客预订和值机过程中收集的旅客信息。这些数据记录提供了每位旅客的旅行详细信息,并存储在航空公司的预订和离境控制系统中。这些数据记录可能包含一系列信息,如旅行日期、旅行行程、机票信息、联系方式、旅游经营者信息、付款详情、座位号和行李信息。这些信息的详细列表请参见第 2016/681 号欧盟指令的附录 I。这些数据将传输给欧盟成员国的出发国和目的国的旅客信息部门 (PIU)。旅客信息部门有权分析和处理这些数据,以防止、侦查、调查和起诉严重犯罪和恐怖主义罪行。此外,旅客信息部门有权将 PNR 数据传输给本国的主管机关、其他欧盟成员国的 PIU 中央办公室以及欧洲刑警组织。
14.3 每位旅客都有权保护其个人数据,包括有权访问、更正、删除和限制个人数据,以及有权获得赔偿和法律补救。这些权利在《瑞士联邦数据保护法》(第 15 条)和关于保护自然人的第 2016/680 号欧盟指令中有相关规定,该指令涉及主管机关为预防、调查、侦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或执行刑事处罚而处理个人数据的内容,以及这些数据的自由流动,并废除理事会框架决定 2008/977/JI (www.eur-lex.europa.eu)(第 12-17 条)。
根据公约,一张机票或联运机票中由我们和其他承运商执行的运输服务视为一次承运。但是,请您同时注意第 16.1.5 条。
16.1 一般规定
16.1.1 与您行程有关的我方责任以及其他承运商责任,由公约、适用法律、我方承运条件及相关承运商的承运条件确定。
16.1.2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适用公约的责任规则。
16.1.3 如果您的运输不受公约的责任规则约束,则适用瑞士法律规定;以下规定同样适用。
16.1.4 如果您对损害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或者损害是由第三方造成或部分造成的,则我方承担有限责任或不承担责任。如果我方根据本承运条款和条件第 7.1 条拒绝承运,则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不对任何间接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6.1.5 我方仅对相关航班或航段的机票上显示我方指定代码的航班或航段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负责。如果我们为其他承运商签发机票或接受托运行李,则只承担作为其他承运商代理的责任。但是,对于托运行李,您有权向第一位或最后一位承运商索赔。
16.1.6 如果您与其他承运商签订承运合同,而我方作为您的承运商,或者如果您与我方签订承运合同,而接受了其他承运商(代码共享)的承运服务,对于在此类承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您可以向我方或其他承运商提交并要求损害索赔。
16.1.7 对于因我方遵守法律或官方规定而造成的损害,或者由于您不遵守法律或官方规定而造成的损害,我方不承担责任。
16.1.8 除非本条件另有规定,否则我方将根据公约,仅对经证实的损失提供补偿性赔偿金。
16.1.9 对于因您现有身体状况或其任何恶化而导致的任何疾病、伤害、残疾或死亡,我方不承担责任。
16.1.10 承运合同(包括本承运条件和责任限制)也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员工和助理。从我方以及此类授权代理、员工和助理处获取的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我方的责任限额。
16.1.11 除非本条件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承运条件中的任意条款,均无法免除公约或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责任排除或责任限制。
16.2 行李损坏和行李延误
16.2.1 根据公约,我方对托运行李的损坏和延误负责。如果承运遵守《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则无论我方是否有过失,我方均承担责任。如果托运行李损坏是由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造成的,则我方不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品,如果损坏由我方过失造成,则我方承担责任。对于行李延误,如果我方已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损害,或者不可能采取该等措施,则我方不承担责任。
16.2.2 如果托运行李损坏或延误,我方责任限于每公斤最多 22 SDR;如果非托运行李损坏,且承运遵守《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第 2 版)的规定,则我方责任限于每位旅客最多 332 SDR。如果《公约》适用,我方对托运和非托运行李以及托运行李损坏和/或延误的责任限于每位旅客 1,288 SDR。
16.2.3 如果损坏是我方蓄意或因我方疏忽造成的,并且我方明知可能造成这种损坏,则不适用第 16.2.2 条中《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规定的限制。
16.2.4 如果行李物品在托运时未记录重量,我方将假定托运行李的总重量未超过相关旅行级别的免费行李限额。如果您在办理值机手续时以书面形式申报的物品价值高于此金额(并支付了相应的额外费用),我们将对该物品的任何损坏负责,最高赔偿金额为申报的金额。
16.2.5 如果行李损坏是由您的疏忽造成的,则由您承担责任。如果您的行李对他人、第三方财产或我方财产造成任何损害,您同样需承担责任。
16.2.6 对于根据上文第 8.3 条不得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损坏,包括易碎、易腐物品或特别贵重的物品,如金钱、钥匙、药品、珠宝、贵金属、电脑、电子设备、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务文件、护照、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样品,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3 个人损害或伤害
如果我方须对您的死亡、身体伤害或其他健康风险负责,那么协议条款、经第 889/2002 号 EC 指令修订的第 2027/97 号 EC 指令(如果该指令在瑞士生效)以及以下条件应适用。
16.3.1 根据公约第 17 条的规定,如发生人身损害或伤害,则责任限制不适用。
16.3.2 对于任何不超过 128,821 SDR 的索赔,我方不会以“损害并非我方或其他承运商的过失造成的”作为辩护理由。
16.3.3 除非上文第 16.3.1 条和第 16.3.2 条另有规定,否则我方保留对公约和适用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此类索赔进行辩护的权利。对于第三方,我们同样保留对任何其他人的所有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分摊和赔偿的权利。
16.3.4 我方将就您或您的近亲实际遭受的损害提供赔偿,前提是该损害不在保单或类似机构的赔偿范围内,这些机构本身可以向我方提出索赔。我们还将根据适用法律,对您的精神损害提供赔偿。
16.3.5 如果您在我们的飞机上遭遇事故并死亡、受伤或受到其他身体伤害,或者如果此类事件发生在承运文件中显示我们为承运商的航班上,我们将在确定谁有权获得补偿性赔偿金后的 15 天内,支付预付款以满足您的紧急经济需求。
预付款数额视所遭受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而定。对于旅客死亡,预付款数额为每名旅客 16,000 SDR。
16.3.6 支付预付款并不代表我方接受任何责任认定。我方也可能从因我方的任何责任而需要支付的任何后续金额中扣除此类款项。如果之后证明您的死亡或伤害是因您自己的行为(尤其是因您自己的疏忽)造成或促成的,或者是因现有疾病或损伤造成或促成的,则预付款必须退还。如果死亡或伤害是因预付款接受者的疏忽造成或促成的,或者预付款接受者无权要求补偿性赔偿金,则预付款同样必须退还。
16.4 延误责任
如果您的延误是我方造成的,则根据《公约》,我方责任将限于每位旅客 5,346 SDR。如果我方已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损害,或者不可能采取该等措施,则我方不承担责任。请注意,如发生延误,则本条件第 9 条同样适用。
16.5 代码共享航班的责任
如果作为代码共享服务的一部分,我方与其他承运商联合运营航班,则我方对与我方签订承运合同且其机票上显示有我方指定代码(我方为承运商)的旅客承担责任。仅当我方是发生损害的航班的运营商时,我方才对代码共享合作伙伴的旅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见第 16.1.6 条)。
18.1 索赔通知
18.1.1 如果您作为行李托管证的持有人,在领取行李时接受了行李而未提交任何投诉,则足以说明我们已根据承运条件完好交付行李,除非您以其他方式提供证明。
18.1.2 如果您想针对托运行李的损坏提出索赔或诉讼,则必须在发现损坏后尽快通知我们,最晚不得超过收到行李后七 (7) 天。如果您想针对托运行李的延误提出索赔或诉讼,则必须在行李归您保管之日起二十一 (21) 天内通知我们。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18.2 诉讼时效
如果您在航班到达之日、计划到达之日或者运输中断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诉讼,那么所有损失获赔权利均无效。限制期限的计算方法将依照主管法院的法律确定。
承运合同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受瑞士法律管辖,除非必须强制使用其他国家法律。
本承运条件中每一条款下的标题仅为方便之用,并不用于解释条文。
本条件于 2005 年 2 月 25 日,由瑞士联邦民航局依据《瑞士航空运输条例》第 4 条予以批准。
本《一般承运条件》经批准的德语版优先于其翻译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