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97 号理事会条例(0889/2002)
关于乘客及其行李航空运输的承运航空公司责任的 2027/97 号理事会条例(根据 889/2002 号理事会条例修订)
10. 添加以下附录:
"附录
有关乘客及其行李的承运航空公司责任
本信息声明概括了根据共同体立法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要求适用于共同体承运航空公司的责任规定。
死亡或受伤赔偿
对乘客受伤或死亡的责任没有金额限制。对于高达 128‘821 SDR(本地货币的约计金额)的损害,承运航空公司不能对索赔提出质疑。对于超过 128‘821 SDR 的金额,承运航空公司可以针对索赔通过证明其并无过失或没有过错为自己辩护。
预付款
如果乘客死亡或受伤,承运航空公司必须在确定有权领取赔偿者身份之日起 15日内支付预付款,以满足当前经济需求。对于死亡,预付款不能低于 16'000 SDR(本地货币的约计金额)。
乘客延误
对于乘客延误,承运航空公司应对损害负责,除非已采取各种合理措施来避免损害,或者无法采取此类措施。乘客延误的责任赔偿额限于 5‘346 SDR(本地货币的约计金额)。
行李延误
对于行李延误,承运航空公司应对损害负责,除非已采取各种合理措施来避免损害,或者无法采取此类措施。行李延误的责任赔偿额限于 1‘288 SDR(本地货币的约计金额)。
行李损毁、遗失或损害
承运航空公司应对行李损毁、遗失或损害负责,上限为 1‘288 SDR(本地货币的约计金额)。对于托运行李,承运航空公司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除非行李存在缺陷。对于非托运行李,承运航空公司仅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行李的更高限制
乘客可通过最迟在办理登机手续时作出特殊声明并支付附加费用,从更高的责任限制获益。
行李投诉
如果行李受损、延误、遗失或损毁,乘客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承运航空公司投诉。对于托运行李损害,乘客必须在收到行李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投诉;对于延误,乘客必须在收到行李之日起 21日内以书面形式投诉。
缔约承运航空公司与实际承运航空公司的责任
如果实际执行飞行任务的承运航空公司与缔约承运航空公司不是同一公司,乘客有权向任何一方提出投诉或要求赔偿。如果机票上已载明承运航空公司的名称或代码,该承运航空公司为缔约承运航空公司。
诉讼时效
对于损害索赔诉讼,必须在飞机抵达之日或飞机应当抵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信息基础
上述规定基于 1999年 5月 28日的《蒙特利尔公约》,2027/97号理事会条例(根据 889/2002号理事会条例修订)和各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均已贯彻该公约规定。
第 2 条
此条例在欧洲共同体官方杂志上公布之日起生效。此条例在其生效之日或共同体的《蒙特利尔公约》生效之日(取较晚者)起实行。此条例所有条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
2002年 5月 13日在布鲁塞尔拟定。
欧洲议会:主席P. Cox
理事会:主席J. Piqué I Camps
(1) 官方杂志 C 337 E,第 68页,2000.11.28,以及官方杂志 C 213 E,第 298页,2001.7.31。
(2) 官方杂志 C 123,第 47页,2001.4.25。
(3) 2001年 4月 5日欧洲议会的意见(官方杂志 C 21,第 256页,2002.1.24)、2001年 12月 19日理事会共同意见(官方杂志 C 58 E,第 8页,2002.3.5)以及 2002年 3月 12日欧洲议会的决定。
(4) 官方杂志 L 194,第 38 页,2001.7.18。
(5) 官方杂志 L 285,第 1页,1997.10.17。
(6) 官方杂志 L 240,第 1页,1992.8.24。
(7) 官方杂志 L 140,第 2页,2002.5.30。